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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培训工作暂行规定
时间:2012-02-27
为全面提高学校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在职进修学习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文件,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培训的目标
1、提高教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较高的师德修养、敬业精神以及团结协作的精神,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提高教职工的业务素质。调整、更新知识结构,加强新理论、新知识、新技能的培训,全面提高教职工的教育教学水平和科学研究能力,以适应社会进步、学院发展和专业建设的需要。
3、逐步实现我院师资培训工作重点和培训机制的转变:由基础性培训和学历补偿教育转变为全面提高教职工素质和学历层次的培训;由主要依靠政府行为转变为政府、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行为相结合。
二、培训的原则
1、坚持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原则。
2、坚持立足国内、在职为主、加强实践、多种形式并举的原则。
3、以全面提高教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学历层次为核心,以培养学科、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人才为重点,向重点学科和示范专业倾斜的原则。
三、培训形式与内容
学院将根据教职工的不同专业、不同岗位工作的需要,立足于学科发展,确定培训形式和内容。
(一)基础性培训
1、岗前培训
应届高校毕业生或从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聘任高校教师岗位的人员,须在到岗一年内参加岗前培训。岗前培训师指教师上岗前的职业培训,是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职务聘任的必备条件。新毕业分配来校的各类毕业生和由其他非教师岗位转入教育教学岗位的人员,必须参加北京市高校师资培训中心组织的岗前培训和校内岗前培训,获得结业证后方可上岗。
2、全员继续教育培训
根据(京科干教〔1999〕124号)文件规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申请晋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时,必须完成72学时/人·年的继续教育任务。组织全院教职工参加北京继续教育协会组织的公共知识讲座,进一步加强公共知识培训。
(二)提高性培训
1、岗位培训
根据岗位职责的要求,受聘于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教师和非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教职工应接受相关内容的培训。
(1)受聘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教师培训以进行教学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教育和实践为主,主要形式有:教学基本功培训、企业实践锻炼、配备导师进行传帮带等。
(2)受聘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教师培训以增加、扩充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为主,注重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主要形式有: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企业实践锻炼、短期研讨和单科培训,国内访问学者或选派出国培训等。
(3)受聘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教师培训注重知识更新,调整知识结构,拓宽专业面,向本学科的深度、广度和交叉学科发展,不断提高知识创新、技术创新能力和教学科研水平。主要形式有: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教学科研工作实践、国内访问学者、参加国内有关学术会议、校际间学术交流或选派出国进修等。
(4)非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培训选择的学科专业可以是本人所学专业或现在本岗位所从事的相关学科专业。
2、学历提高培训
鼓励教职工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参加助教进修班、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班,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或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等。以提高他们的学历(学位)层次,提高其教学质量和业务水平。
195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未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或研究生班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者,必须通过在职申请硕士学位、参加研究生硕士学位主要课程的进修,取得合格证书。未参加相应培训的教师,不能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3、现代教育技术培训
分期分批地对教职工进行现代教育技术的普及培训,并选拔部分教师学习高级多媒体课件创作平台技术,逐步建立一支具有现代教育技术的骨干队伍。
(三)其他相关规定
国内访问学者是培养专业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人才的重要形式。
原则上选派已获得硕士学位或经过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学习的优秀中青年教师。一般应是副教授,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送作为学术骨干培养的优秀讲师。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四、考核与管理
1、坚持教师培训登记制度。以部门为单位汇总教职工年内各类培训,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聘任、奖惩等方面的依据。
2、凡参加学历、学位培训的人员,学习期满后应向本单位递交学习总结报告,并将学习总结报告和毕业(或结业)证书的复印件和学习成绩单等送人事处,归入本人档案。
3、为保证培训计划的落实,保障教师参加培训的权利,对按计划已安排培训任务的教师,各部门一般不得取消,教职工应服从部门安排的培训计划及培训形式,无正当理由和特殊情况,不得变更。
教职工在培训期间,一般不得调整或增加培训内容、时间和形式。确有需要的,须经人事处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4、经学院批准,由学院资助在职攻读学位人员必须与学院签订协议,取得学位后为学院服务期不得少于5年。
5、教职工参加半年以上培训后,未完成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或未履行完学院规定的服务年限而调离、辞聘、辞职或出国的,学院可根据不同情况收回培训费、收取违约金等费用。出国留学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必要的处理:
(1)无正当理由,未认真履行职责或尚未完成培训任务的,应中止培训、不发给结业证书(含院内硕士点进修人员),情节严重的可以解聘。
(2)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培训的,应当解聘。
(3)培训成绩不合格的,学院不予报销培训费。
(4)培训期间违反学院纪律和有关规定,影响恶劣的,应当给予必要的处分或予以解聘。
(5)未经学院同意,擅自报考人员,其学历学院不予承认。
五、培训的组织与领导
1、人事处作为师资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1)负责组织制定、执行教职工培训工作计划,安排培训经费的使用。
(2)运用正确的政策导向,合理引入竞争机制,调动和提高教职工参加培训的积极性。
(3)关心外出参加培训教职工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积极配合培训单位做好工作。
(4)对教职工培训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和培训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各部门要重视教职工培训工作,加强领导,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把教职工培训工作作为各级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
各部门要根据本单位、本学科发展的需要制定教职工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职工的进修与培训。并于每年的4月和11月,将本单位下一学期师资培训计划报送人事处,由人事处制定全院师资培训计划报主管院领导审批。没按要求报培训计划的,原则上不安排培训。
3、报考在职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及研究生班的教职工可在每年11月向所在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审批后报学院人事处。学院每年12月初集中审批一次,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六、培训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1、学院设立教职工培训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专业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人才的培养,以及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学历提高培训等方面。
2、培训经费的支出本着学院、所在部门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分担的原则,具体标准如下:
(1)经学院批准,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在获得博士学位后,凭学位证书由学院报销学费,未取得学位者,学费一律自理。
(2)参加岗前培训的教职工取得合格证书后,凭合格证书由学院报销全部学费。未取得合格证书者,学费一律自理。
(3)经学院批准,参加短期研讨班、国内有关学术会议、校际间学术交流的教师和在国内做访问学者的教师,凭合格证书或有效证件(文件)由学院按相关规定报销费用。
(4)出国(境)进修人员的费用,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其他相关规定
1、在同一时间内,一人不能同时申请参加两个培训;同一人申请不同层次的培训,须间隔一定的时间。
2、本规定如与上级文件有出入,按上级文件执行。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