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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职工请销假及考勤管理工作,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编教职工。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考勤要求

第三条 专任教师应按照学校和所在部门要求参加教学、科研、学习培训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新录用或调入的专任教师,原则前两年实行坐班制,并进行考勤。其中,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以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为准。

第四条 实训教师、管理、教辅、工勤人员等非教学人员均实行坐班制,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各部门要严格考勤。

第五条 教职工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到岗工作的,均应按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休假结束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教职工在请假获得正式批准之前,应当正常出勤。

第六条 各部门考勤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准确、及时。请假、旷工、迟到、早退、出差、借调、脱产学习和占用工作时间学习等均应计入考勤表。

第七条 考勤结果是教职工的薪酬、聘任、考核、晋升、奖惩等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章 请销假管理

第八条 普通教职工、中层干部请销假通过“企业微信——工作台——审批”的流程提交相应申请。

第九条 普通教职工请假3天(含)以下由所在部门负责人、人事处长签署意见,抄送人事处及考勤员。

请假3天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行政人员由部门所在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专任教师由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批,学生工作人员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人事处长、分管人事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抄送考勤员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中层干部党政正职原则上不得同时离岗,一方离岗的,须委托另一方做好全面工作。必须同时离岗的,要指定代管工作的领导,做好工作安排。党政正职在请假时应一并将工作安排或者代管情况向相关校领导汇报。

1.中层干部党政正职请假,均须经所在部门同意(二级学院)、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校长、书记审批后,抄送分管组织、人事校领导,同时抄送组织部长、人事处长、党政办主任、组织人事工作人员。

2.中层副职请假,均须经所在部门正职同意、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抄送分管组织、人事校领导,同时抄送组织部长、人事处长、党政办主任、组织人事工作人员。

3.中层领导干部离京,须在企业微信上履行请假程序。

第十一条 请假期满按时返岗后须及时销假。请假期满仍不能返岗者,应于假期满前2天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

第十二条 教职工遇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请假、续假手续的,应提前告知本部门负责人,事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办手续,理由正当经批准的,按请假对待。

第四章  请假类型

第十三条 病假

(一)教职工因病须治疗和休养的,或女职工怀孕需要病休保胎的凭二级(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的诊断证明,可请病假。在外地因病休养的,须出具当地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二)3个月(含)以上长期病假人员,病愈后欲回校工作,须持二级(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身体康复证明。被确认可以工作者,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人事处备案,可由原部门根据需要安排试工作一个月,如遇寒暑假,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到岗工作。如试工作满一个月后又病休,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三)新入职教职工在试用期间休病假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四)经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并符合有关规定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办理病退。

(五)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基本工资:

(1)因病休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正常发放;

(2)因病休假在2个月以上的:

a.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标准的90%发放;

b.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正常发放;

(3)因病休假超过6个月:

a.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标准的70%发放;

b.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标准的80%发放。

2.绩效工资:教职工病假期间绩效工资按工作日天数扣发绩效工资。专任教师请病假,按照病假周数核减年度工作量。

3.年终绩效:教职工病假期间不足一个月不扣发年终绩效,请假超过一个月者按月扣发年终绩效。

4.福利待遇:教职工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学校规定的有关生活福利待遇。

5.病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教职工,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档次,不计算工龄。

第十四条 事假

(一)教职工因私事必须在工作日期间离岗的,经批准后可请事假。教职工请事假一次不得超过15天;1年内累积事假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天,超过 60 天的(含 60 天),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档次,不计算工龄。

(二)新入职教职工在试用期间休事假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三)教职工因私出国(境)须履行审批手续,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公休假日及法定假日,并履行请假手续;确因特殊需要在工作期间,或超出寒暑假、公休假及法定节假日因私出国(境)的人员,经批准后按事假执行。

(四)事假不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

(五)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全年累计事假在15天以内,基本工资按原标准发放,绩效工资按请假天数扣发;超过15天,不足60天者,基本工资按标准的70%发放,绩效工资按实际工作日天数比例发放;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0天者停发请假期间的全部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以及全部奖金和各种福利待遇。

2.在事假期间违反党纪国法者,扣发请假期间的全部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以及全部奖金和各种福利待遇。

3.年终绩效:教职工年度事假累计15天之内的,不扣减年终绩效,超过15天的,按照实际请假天数扣减绩效。

第十五条 生育假及生育相关假

(一)符合生育规定的,女方享受北京市规定的产假、生育假158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女方增加产假15天。难产的,女方增加产假15天。产假原则上自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的出生日起算,最早可从产前15天起算。

配偶按北京市规定享受陪产假15天。同时,夫妻双方在子女三周岁前,可以享受每年5天的育儿假,夫妻双方由对方单位开具证明后,可以调剂使用。

(二)根据医疗部门证明,已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可享受15-30天的产假;4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流产的,可享受42天的产假;怀孕7个月及以上生产不成活的,按正常休产假。超过规定期限的,按病假处理。

(三)已婚女职工怀孕,根据医疗部门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期间按病假办理。

(四)已婚女职工产前检查,每月给假最多不超过4天。需哺乳1周岁以内婴儿的已婚女职工,每天给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以上视同正常出勤。

(五)假期工资待遇

教职工育儿假、陪产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流产假及产假期间,工资由学校代为垫付,假期结束后,应及时办理生育津贴申领。

(六)产假、陪产假为自然天,育儿假为工作日。

第十六条 公假

除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之外,下列情况经申请批准,视同教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各项待遇照常发放。

(一)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上级机关指定或学院派出参加的社会活动、培训学习、进修等。

(二)因工作需要参加各级组织举办的学习、培训、考试、会议或社会活动等。

(三)教职工凭学校通知书参加其子女家长会,请假半天。

(四)  教职工确需陪同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的,或上述人员患病住院,因病重或病危,医院提出确需教职工陪护的,可持医院相关证明请假。但月累计不得超过 5 个工作日,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

第十七条 婚丧假

婚假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期间,特殊情况需要安排在其他时间的,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经部门同意后,可以请婚假,初婚婚假为10天,再婚婚假为3天。婚假应在办理结婚证后的一年内享受。

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及配偶父母去世的,可以请丧假,本地不超过5天,外地不超过7天(包括路程假)。

婚丧假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期间各项待遇照常发放,旅费自理。

第十八条 探亲假

1.教职工探亲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期间,特殊情况需要安排在其他时间的,均按事假处理,并按事假的规定兑现工资待遇。

2.境内探亲费用报销,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境外探亲一切费用由教职工自理。

第十九条 独生子女护理假

独生子女父母需要护理的,独生子女每年获得累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护理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再生育子女的,父母与子女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条 工伤假

(一)教职工因工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申请工伤假。工伤假包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

(二)教职工工伤假期间,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旷工

(一)教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

1.无故不上班或上班不到岗的;

2.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班的;

3.请假期限满,未申请续假或申请未批准而不上班的;

4.伪造请假理由或无法提供有效请假理由的;

5.不服从组织任务安排或调动,自下达之日起10天内不报到、不到岗的;

6.未事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学院和本部门组织的会议、集体活动的,每次按旷工1天处理。

7.因打架斗殴致伤不能工作,或因违犯治安条例触犯刑律被行政拘留。

8.经聘任后,拒聘、落聘人员,未按学校人才交流中心要求进行考勤的。

(二)旷工处理

1.旷工半日,当月校内绩效工资减半核拨;旷工1天,核减本人当月绩效工资;旷工2天及以上者,当月全部工资不再发放。

2.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者,经催告无效后,学校可以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解除与其签订的聘用合同。

3.教学人员因旷工造成的教学事故,按《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4.各部门要对旷工人员做严肃批评教育,同时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章 考勤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考勤管理工作采取学校与二级部门两级管理模式。学校教职工考勤工作由人事处负责管理,各部门实行负责人负责制。各部门设置考勤管理员1人,具体负责本部门考勤管理。考勤管理员须认真按时、据实填写考勤表并按要求上报。各部门应及时将当月考勤结果通知教职工本人。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须严格执行请假、销假、借调等审批制度,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考勤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请假须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履行请假手续,不得谎报、瞒报、编造请假事由。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于每月30日前在人事系统内将当月考勤情况汇总,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校人事处负责对各部门的考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和监督。凡检查发现弄虚作假,考勤与实际出勤情况不符,或存在漏报、瞒报情况的,扣发当事人多发的绩效工资及其他相关工资待遇,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当事人、相关责任人及责任部门通报批评、扣发当月校内绩效工资、核减部分部门考核绩效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对考勤结果提出异议的,可自教职工所在部门将当月考勤结果通知本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向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调解期间,不影响对教职工处理结果的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在请假期间违反国家法律、地方法规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按相应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均按国家、北京市政策、规定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北京市、上级部门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调整的,则按新政策或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因私请销假管理规定》(北工院政发【2018】24号)同时废止。